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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沃尔玛被诉价格欺诈 法院判双倍赔偿

2010-08-02 11:37 分类:企业专栏 来源:生活新报 

两次进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玉溪东风广场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玉溪东风店)购买东西,一次标签价与结算价不符,一次买到了过期物品。家住玉溪的施先生对此很不满意。他说,作为一名消费者,他遭到了欺诈,于是将沃尔玛玉溪东风店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裁决,沃尔玛败诉。

  被指“欺诈” 沃尔玛成被告

  2009年12月16日,施先生来到沃尔玛玉溪东风店买了一袋泰国香米,货架上的标签标价为5.6元/公斤,结算时却成了8.6元/公斤,每袋净重为1.86公斤,商场收了他16.04元。一瓶洗洁精标签价为4.9元,结算时却为6.9元,多收了2元。
 
  在第一次购物之后,施先生并没有多留意。今年2月17日,他再次来到该商场购买荞麦米,价格为5.9元/袋,6袋绿豆,价格为8.9元/袋。结账离开后,他才发现7袋食品中,已有6袋过了保质期。随后,施先生找到商场的相关工作人员,出示小票要求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但商场方没有理会他。几天后,他来到商场找到两袋超过保质期的荞麦米和绿豆,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消协对张先生的举报予以认可。但经消协两次调解,双方仍不能达成协议。

  施先生认为,商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今年4月,他将沃尔玛玉溪东风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其多收的钱款7.6元以及购买过期食品的钱款50.4元,并赔偿因商场欺诈行为导致的原告损失131.48元(即按商品价格65.74元的两倍赔偿)。

  商场败诉 判赔131.48元

  法庭上,沃尔玛玉溪东风店代理人认为,出现价格不符的问题系工作失误,并不是故意造成的。而且,被告已经积极与原告进行过协商。至于施先生所说的食品过期的问题,被告不予承认,因为该过期商品并非只有被告一家专卖。而且原告在购买后,离开了两小时,所以不能确认是不是被告卖出去的货。

  经法庭质证,对原告施先生所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沃尔玛玉溪东风店提出标签价格没有更换的问题,法院认为证据属被告的单方证据,只能证明其内部价格的调整,不能说明是商场内商品标签向公众明示的价格。
 
  近日,法院作出裁决,判令被告沃尔玛玉溪东风店赔偿原告双倍钱款131.48元,返还所购货物的钱款,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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