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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水机水质不达标 公共场所拟禁设售水机

2011-08-23 09:21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南方日报

          广州市内的人行道等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场地拟禁止设置售水机。这是正在市法制办征求意见的《广州市加强现制现售饮水机管理的通告(草案)》(下称“草案”)提出的规定。市民如对该草案有意见和建议,可于本月29日前向市法制办提出。

据了解,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分别组织的多次抽检中,65%以上售水机达不到自来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主要是ph值和细菌总数超标。

小区设售水机须经多方同意

草案明确,所称的现制现售饮水机(下称“售水机”)是指对自来水直接进行净化处理,并按缴费金额散装出售的机器设备。

草案规定,售水机经营者应当在售水机正面醒目位置公布经营者的名称、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和营业执照编号等,以及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情况和上一月水质自检情况。

根据草案,在居民住宅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商铺等室内经营场所内设置售水机的,应当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场地使用合同。同意设置售水机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有督促售水机经营者对售水机进行管理的义务。对未经同意而设置的售水机,其设置场所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有权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草案规定,售水机的水源应当使用合法供水企业供应的自来水,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经营性供水合同。未经供水企业同意擅自为售水机供水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对发生的水质安全等事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供水企业有权依照供水合同等的规定停止供水,并按经营性水费标准追缴水费和违约金。

售水机出事故,管理单位要担责

草案还明确,售水机出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水质处理器经许可的水质要求。售水机出水水质未达到《饮用纯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的,应当在售水机正面醒目位置标注“非直饮水”或者“非纯净水”。售水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售水机出水为“泉水”或者其他具有医学疗效、增进健康功能的水。

另外,售水机发生水质安全等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售水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本通告所列的负有管理责任的售水机设置场地的维护管理单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经营管理单位等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最后提出,对本通告发布前已经设置的售水机,其经营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告规定对所设售水机进行整改或拆除。

另外,广州市内的人行道、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场地拟禁止设置售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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