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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拟分三级收费

2011-09-19 09:06 分类:行业标准 来源:中国水网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近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自治区物价局联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对水价的分类与构成、水价的制定、水价的申报与审批、水价的执行与监督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管理办法》规定,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供水成本监审制度、价格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定价成本,考虑供水企业正常发展的需要,确定企业合理收益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城镇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在具备一户一表的条件下,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水量分为三级:居民生活月用水量小于7立方米/人(含7立方米/人)为第一级水量;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人且小于10立方米/人(含10立方米/人)的用水量为第二级水量;月用水量超过10立方米/人为第三级水量。其中,第一阶梯水量按核定的基本水价收取水费;第二阶梯水量按第一级水量水价的1.5倍收取水费;第三阶梯水量按第一级水量水价的2倍收取水费。

《管理办法》指出,为理顺供水价格结构,逐步将现行城镇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原各地执行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分类用水将在水价调整时逐步理顺。其中,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的非居民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城镇可实行季节性水价,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应超过基本水价的20%。具体上浮幅度在审定供水价格时一并确定。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制定城镇供水价格时,要在满足供水企业运行成本需求基础上,合理确定供水企业的盈利水平。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随同城镇供水价格征收的价外污水处理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等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不得随同城镇供水价格征收。

供水服务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城镇供水应实行水表出户、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对原有住房,各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城镇用户水表“一户一表”改造工作,逐步完成用户水表总表改造,为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创造条件。改造费用通过理顺城镇供水价格、供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来进行筹措,筹措比例原则上为1∶1∶1。

新建住宅必须装表到户。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量水表以后(不含水表)至住宅内部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对需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符合由供水企业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可以实行二次加压供水价格。其水表“一户一表”改造的费用由用户或开发商承担。二次加压供水价格和改造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管理办法》还规定,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协议》,并按《供用水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按规定收取水费,并以一定方式告知用户的用水水量及水费情况;用户应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合同法》的规定向用户收取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以上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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