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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实施

2011-11-11 09:54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中国水工业网

污水处理费已经收缴多年,但兰州市的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仅为76%,目前已经累计欠费9000余万元。究其原因,以前用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是与水费分开缴纳,这样就给逃避污水处理费征缴留下了空子。下月起,城市供水企业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与收取水费实行“一票收取”,这一举措将有效避免偷、逃、漏、抗费现象。这是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

查现状兰州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仅为76%

由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涉及面广、量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偷、逃、漏、抗费的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兰州市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仅为76%,目前已累计欠费9000余万元。《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河道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公共园林绿化、公安消防、城市道路清洁用水,免缴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污水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用于支付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避漏缴污水处理费与水费“一票收取”

以前用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是与水费分开缴纳,这样就给逃避污水处理费征缴留下了空子。从下个月起,城市供水企业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与收取水费实行“一票收取”,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一票收取”将有效避免偷、逃、漏、抗费现象。

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其污水经处理后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再次处理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水水质确定,由市排水水质监测机构按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监测认定,并按以下标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达到一级排放标准的,减半征收;达到二级排放标准的,全额征收;达到三级排放标准的,按全额的1.5倍征收;禁止用户将排水水质未达到三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代收。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城市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咋缴费污水处理费将按月征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分级审批。本市主城四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商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价格部门审批。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县(区)价格部门商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价格部门审批,并报省价格部门备案。制定、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应当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下列规定以用水量为计量标准按月征收:据了解,目前,兰州市污水处理费为居民用水0.5元/立方米。

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合同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户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
逾期不缴费每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缴款用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对拒缴、少缴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代收单位予以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未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水质对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被骗取的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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