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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宏春:业内呼吁立法禁止向地下排污

2013-02-21 09:20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周宏春

在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上,存在一种“企业发财、公众受害、政府埋单”的情况,必须加以纠正。而当前立法禁止有毒有害物质注入地下,适逢其时。

新年伊始,一则关于山东某地企业将污水直接排入地下的微博爆料,再次引发公众对生命之水的高度忧虑。尽管当地政府部门表示经查并未发现企业存在地下排污这一现象,然而网友们随手拍的一张张被污染的河流和土壤照片告诉人们,触目惊心的污染就在那里,而这却并非是一纸声明所能否认和掩盖的。

学习和研究了十多年地下水、特别是地下水化学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周宏春近日在网络上发起了 “呼吁立法禁止向地下排污”的投票和倡议,尽管参与此活动的人数尚不多,但却得到不少行业内专家的支持。

为什么要呼吁对地下排污进行立法?地下排污究竟有哪些方式和危害?周宏春接受了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的专访。

缺乏专门法规

中国经济时报:你在微博上发起了 “呼吁立法禁止向地下注入有毒有害废水”的投票和倡议,得到了不少业内人士的呼应,但同时有人认为中国并不缺少此类法律,只是有法不依,你认为需要立法的理由是什么?

周宏春:作为一个研究可持续发展20多年的人,环境保护政策一直是我的重点研究领域。

虽然我国有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原则性条文,但并没有禁止有毒有害废物注入地下的专门法规。从现实出发,我国应先填补法律上的空白,或者说优先完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

有人认为,我国的法律不少,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并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我同意前半部分的观点,即我国需要加大执法力度,这也是我最近在多个场合呼吁在环保上要多用“大棒”的原因。对于不需要专门立法的说法,不敢苟同。

个人的看法是,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依法行事应成为常态。如果对一些贻害子孙的做法不从法律上加以禁止,依据“法无禁止”就可以做的原则,偷排乃至以各种借口污染环境的事情就会经常发生,禁止也无法可依。

另外,一些决策者对我国重化工阶段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及其治理难度认识还不够。在理念上,我国早就提出了避免走发达国家 “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事实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径依赖”特征非常明显。

更主要的是,我国的一些决策者、特别是一些地方决策者对快速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缺乏应对经验,对环境污染治理任务的艰巨性缺乏足够和清醒的认识。因此,针对国内出现的各类环境事件,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特别是决策者的环保意识,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

“深井排污对饮用水无影响”一说无依据

中国经济时报:网络上有人质疑并分析了向地下打千米深井排污并不具备实操性,甚至指出深层地下水对人类饮用水的影响并不直接,只有浅层地下水才与我们关系直接,你作为学习并研究了十多年地下水的学者,如何看待地下排污这一现象及其潜在的危害?

周宏春:利用自然界的净化和再生能力,是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之一 (准确表述是自然恢复为主),应该加以肯定。但对利用地层处理污水,需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但微博上有人用百余字的分析便得出所谓的结论,从专业角度看,是缺乏严谨依据的。即使我学习并研究了地下水十多年,也不能只用几句话便给出结论。

据我所知,目前微博或网络上涉及地下排污的概念大致有:深井灌注、渗坑渗井排污、污水灌溉等,其各自的使用方式和危害也不尽相同。

污水灌溉并不是新的做法,在50-60年前我国不少地方就是这么做的。当然,那时的污水主要是城镇生活污水,其中含有农作物生长需要的氮、磷等化学元素;而现在的工业污水中含有不少的有毒有害物质,严格说来是不宜用来灌溉的,因为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不是被作物吸收就是污染土壤或地下水,其结果均不好。

深井灌注只适用于处理那些需要费用较高的污水,也需要一定的技术。美国一些州允许一些类型的污水采用深井灌注技术 (最初的放射性废水曾经被注入深井,后来立法禁止了)。有人说,美国开采页岩气的水力压力法,实际上是深井灌注技术的延伸和创新。对于这些废水注入深井,美国的立法严谨,规范很细,并能得到严格执行,一般不会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而利用地层处理污水,包括渗坑、渗井等排污,国内的做法不少,我在调研中曾碰到一些案例。如山东沿海地区的砂石层厚,污水排放到那里会很快渗透到地层中;又如在西北地区一些企业将污水排放到沙漠里,利用天气干旱蒸发和沙层吸收。但事实上,工业废水采用这样的处理办法有很大的隐患:按照物质不灭的原理,污染物不是留存在土壤里就是污染地下水。而地下水一旦被污染,要使之得到净化,不是几年、十几年就能做到的。

简言之,污水灌溉,原则是城镇生活污水可以用于灌溉,但对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则应禁止用于灌溉;将污水通过渗坑渗井排放到地层里,则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需要进行评估,不能留下隐患,否则可能会贻害子孙;而深井灌注则需极高的技术标准,以保证其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立法禁止地下排污适逢其时

中国经济时报:自网友在微博中反映一些企业向地下排污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有关地下水污染和企业排污的举报不绝于网络。作为一个环境保护学者,你如何看待这种推进环保工作的形式?

周宏春:从国际经验看,环境保护的任何一点进步都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热情推进。我们应鼓励公益人士对环境保护的热情,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乃至生态文明建设的纵深发展。如果说去年网络舆论推进了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那么这次也应该推动我国地下水保护的立法和实施。

其中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应对举报人举报的真实信息应予支持。与传统媒体的调查报道不同,“自媒体”披露的信息往往存在不周全、不确凿等方面问题。此次曝光的向地下排污和地下水污染问题,虽然也有不严谨、不准确的说法,但对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是提高政府应急能力十分迫切。如果没有准确的信息和应有的情况通报,谣言传播在所难免。

立法保护地下水以及饮用水源,是我国一项十分艰巨又不得不为之事。在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上,存在一种 “企业发财、公众受害、政府埋单”的情况,这与党中央提出的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要求相去甚远,必须加以纠正。公平性原则应当贯穿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对一些地方出现的不顾资源环境容量、不顾群众利益的情况,应当加以坚决禁止;而当前立法禁止有毒有害物质注入地下,适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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