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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治污亟需进行流域立法

2013-07-09 09:21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半岛都市报

避免“上游污染,下游埋单”的尴尬困局,从根本上治理水污染,需要从现在的按区域管治转向按流域管治,通过上下游的利益平衡和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构建一个具有统一约束力和规制力的保护体系 。
日前,广西贺州市发生贺江水污染事件,贺州市(贺江上游)与广东省(贺江下游)交界断面水质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据悉,污染源为当地矿山,大雨把矿山开采的重金属污染物冲入贺江。广西已启动级应急响应,力保沿江及下游地区群众饮用水安全。广东方面已停止从贺江取水,并拦截上游污染河水,在下游补水稀释。
近年来,“ 上游污染,下游埋单”的事件频发。2010年7月,福建省紫金矿业发生酮酸水渗漏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传导到下游广东,损失惨重。今年初,山西长治市某化工企业发生苯胺泄漏事故,流入浊漳河内,导致下游河北邯郸市大面积停水、河南安阳市境内红旗渠受污染。
下游地区往往“躺着中枪”,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 、物力和财力治污,水产养殖业和居民饮用水也会受到影响。虽然《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但现实中 ,各地多是按区域管治,即各管一段。
从行政效率上讲,选择按区域管治可以强化行政权威,毕竟,一省、一市管不了邻省、邻市的行政执法。但弊端在于,如果上游区域管治不到位 ,那么下游区域即便投入再多的人力 、物力和财力 ,也难保治污效果,更防不住水污染等突发事件。所以,根治水污染,需要从现在的按区域管治转向按流域管治,通过上下游的利益平衡和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构建一个具有统一约束力和规制力的保护体系。
事实上,国外的河流保护多选择流域管理,而且,注重把流域立法作为流域管理的基础和前提,针对单一流域的具体立法十分普遍。譬如,英国有《泰晤士河保护法》,美国有《田纳西流域管理法》。在我国,流域管理立法曾被反复提起,但《长江法》、《黄河法》的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历经十几年,至今未能面世。2011年11月,我国第一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实施,为太湖流域的防洪抗旱、水资源配置、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安全等问题提供了法制支持。总体而言,我们的流域管理和流域立法,还相当欠缺。
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同意长三角、东三省等部分省份先行先试,探索跨省区域性立法。也就是说,对一些不需要全国立法,但是一个省立法又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几个省共同制定一个适用的地方法规。就当前而言,最需要跨省区域性立法的,当是江河、湖泊的水污染防治。因为一省、一市解决不了一个跨省流域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当“我保护、你污染”的模式作用到一条河流上,任何保护措施都会徒劳无功。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跨省区域性立法精神下,结合《水污染防治法》的“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的原则,我们的河流治污亟需进入流域立法时代,以避免“上游污染,下游埋单”的尴尬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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