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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水质不达标 可罚3万元

2014-01-23 11:54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南方日报

1月22日,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比原政策,《办法》明确,对于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以及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等行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原有关办法颁布实施已近十年,随着东莞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供水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也不断显现,尤其近年存在的损坏供水设施、干扰城市供水管理的行为,给供水安全造成隐患。原政策已不能适应东莞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城市供水新情况,对原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以加强新形势下东莞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办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变化。
在器材标准方面,《办法》提出,从事城市供水专用产品、设备生产的单位,其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计量标准,对耗水量大、质量差、国家强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不得生产和使用。
在水价制定方面,《办法》明确,城市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及用水分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在责任追究方面,《办法》提出,对于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以及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等行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于供水管网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或间断供水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如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者发生供水事故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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