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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能否管住水利“三条红线”

2014-03-25 09:26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给排水设备网

“河长制”在本质上仍属于人治,而不是法治,其推行和实际的效果不是依赖于法律的规定,而是依赖于一个地方的党政领导是否对水环境保护给予重视。

河湖流域的地方领导除了有书记、市长、县长等官衔外,今后还会有另一个“名号”:河长。

3月21日,水利部副部长矫勇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河长制”是地方创新的一条经验,水利部准备把这一套成功的做法向全国进行推广。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司长孙继昌就此解读说,该制度旨在鼓励地方整合部门力量,对河湖的生态健康负总责。

目前全国70%以上的河流湖泊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沙等问题突出。“河长制”能否管住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能否挽救中国的水环境危局,仍有待观察。

因太湖水污染而起

河长制最早因太湖水污染而起,由江苏省无锡市首创。当时的定位是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

2007年5月底,无锡太湖暴发了全球瞩目的蓝藻事件,无锡市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引发市民抢购纯净水狂潮。

当年8月23日,无锡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无锡市河(湖、库、荡、氿)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该文件提出:将河流断面水质的检测结果“纳入各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各市(县)、区不按期报告或拒报、谎报水质检测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河道水质的考核得分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得分靠后,且所属河道水质恶化的责任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这份文件的出台,被认为是无锡推行“河长制”的起源。根据这一制度安排,无锡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了64条河流的“河长”。

2008年,江苏省政府决定在太湖流域借鉴和推广无锡首创的“河长制”,对全省15条主要入湖河流全面实行“双河长制”。每条河由省、市两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双河长”分工合作,协调解决太湖和河道治理的重任。

与此同时,江苏省内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市、县、镇、村的四级“河长”管理体系,通过大大小小的“河长”以实现对区域内河流的“无缝覆盖”。

这之后,“河长制”很快在各地推开,浙江长兴县、辽宁沈阳市、大连市以及河南周口市等都实施了相应制度。

滇池是中国有名的“污水盆”。2008年,昆明市实行滇池流域内的35条入湖河道和一条出湖河道“河(段)长负责制”,由市级四套班子领导担任“河长”,河道流经区域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河“段长”具体组织实施,对辖区水质目标和截污目标负总责,实行分段监控、管理、考核、问责。严格按照以目标倒逼进度、以时间倒逼程序、以下级倒逼上级、以督察倒逼落实的工作方式开展河道综合整治。

形成治水“生态链”

“责任不明是制约河湖污染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上述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在水管理问题上,多年来,我国一直存在着众多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问题,“九龙治水”就是鲜明的写照。

“一条河几个部门管理,水利部管水,我们管岸。他们上不了岸,我们下不了水。就像那首歌,‘妹妹坐船头,哥哥在岸上走’。大家都在抢权,但一出事儿就先找环保。”环保部副部长潘岳说。

不同的法律法规也存在“打架”的现象。如2002年修订的《水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在我国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中,形成了三个“统管”部门:一是《环保法》第7条授权的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是1998年成立的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土地、矿产资源、海域等自然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这种多头“统管”的体制导致了大家都是“统管”部门,谁也不服谁。

而“河长制”的出现,把地方党政领导推到了第一责任人的位置,有效地落实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这一基本法律制度,为区域和流域水环境治理开辟了一条新路。

以江苏省实行的“河长制”为例,纵向从省委书记、省长开始,“系在一根绳上”的还有市委书记、市长,区委书记、区长,镇党委书记、镇长,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大大小小担任全省或全市各级“河长”的干部人数近几千名;

横向从省委、省政府开始,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城管、工商、公安等12个部门都各有分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治水“生态链”,让谁都不能在水环境治理上缺位。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日从江苏省有关部门了解到,“河长制”实施5年多来,太湖流域河流水质不断改善,河道常年性黑臭现象已基本消除,原先脏乱差的面貌得到彻底根治,水环境治理呈现出良好的示范效应。

水利部力推“河长制”,主要是从资源管理、水量控制角度考虑的。我国河湖众多,水系复杂,流域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22909条,水面大于1平方公里的天然湖泊有2865个。

“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一产用水量很大,二产高耗水的产业也比较多,对水资源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矫勇说,这导致许多地区流域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一些河流的河段出现了断流、湖泊出现了萎缩、湿地出现了退化等现象。

我国地表水资源量中有32%的水为基本生态用水,不能有效控制和利用的洪水量占40%,水资源可利用量仅占28%,水资源总量的约束日趋突出。

“2012年全国用水量已经超过6100亿立方米。”矫勇说,像北方地区,水资源非常短缺。淮河流域人均水资源只有300立方米,这在国际标准上是绝对缺水的地区。

根据我国政府提出的水资源管理目标,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仍需体制机制创新

江苏省环保厅在总结“河长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还在太湖流域建立了断面达标整治地方首长负责制,即在65个重点断面建立“断面长”制,这是对“河长制”的创新和延伸;有的地方则在实行“河长制”、“断面长制”基础上,又创新了“浜长制”。该省部分地方还设立了“河长制”管理保证金专户,实行保证金制度。

在无锡市惠山区,每个河长要在年初向专户缴纳每条河道3000元的保证金,年底时,区里根据“河长制”管理最终考核结果,以“水质好转、水质维持现状、水质恶化”等综合指数作为评判标准,水质好转且达到治理要求的,全额返还保证金并按缴纳保证金额度的100%进行奖励;水质不恶化、维持现状的,全额返还保证金;水质恶化的,全额扣除保证金。

不过,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看来,“河长制”在本质上仍属于人治,而不是法治,其推行和实际的效果不是依赖于法律的规定,而是依赖于一个地方的党政领导是否对水环境保护给予重视,是否愿意当“河长”。

“其致命的弊端是决策的随意性和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要受领导人好恶的影响。”王灿发说,今天主要领导愿意当“河长”,河水变清了,明天主要领导不愿意当河长,河水可能又变污了;这一任领导愿意做“河长”,水质变好了,下一任领导不愿当“河长”了,水质就可能下降。

“而法治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它的规范性、稳定性和程序性。”王灿发认为,在“河长制”的推行方面,最终还是要依靠制度建设,将《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通过立法加以制度化,制定完善的考核指标与程序。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傅思明也认为,“河长制”要真正“问责”,实现治理水源污染的目的,并不是喊个口号、立个责任书那么简单。

傅思明说,按理县长、乡长、局长等本来就承担着河湖综合治理的相应职责,治理不力照样应该问责,何必非得要封个“河长”才能问责呢?难道没有实行“河长制”的地方政府就可以对水污染治理推卸责任?

江苏省有关专家则表示,应针对部分地方河长“徒有虚名”和“力不从心”现象,每年底由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当年河长履职情况及效果,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建议更换部分不合格的河长。

在资金使用上,专家也建议赋予河长一定的职权。由省河长办依据考核成绩分配河长激励资金,其中市级河长300万/人·年,县级河长200万/人·年,专项用于河流治理。河长将其掌握的基金作为激励手段,奖励给治污积极的部门或地方用于补助水污染治理资金不足等问题。专家还建议设立“民间河长”,建立相互监督机制,并实行定期的信息公开制度。

“水利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会在‘河长制’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规划,完善河湖保护技术的标准和相应的规程规范,为‘河长制’的实施提供比较坚实的技术支撑。”矫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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