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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厂直排废水,老板获刑一年

2014-06-03 10:49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信息时报(广州)

花都一电镀厂废水直排,铜超标60倍,日前该案审结,其老板获刑一年,并被处1万元罚款。这是“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之后,广州首例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无证电镀厂“偷排”,污染天马河
去年10月23日,广州市花都区环保局在摸排暗查中发现,位于新华街九塘一新开设无证电镀厂“偷排”。该无证电镀厂面积约300平方米,车间内设有电镀生产线3条、烘干机2台、清洗机3台,车间西面设置储存浓硫酸等的小仓库1间。该电镀厂对五金拉链头、铁圈等进行上色加工,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就擅自搭接工业用电,非法生产并把未经处理的加工污水通过暗渠排放到天马河,造成天马河环境污染。
花都区环境监测站当场对排放口的污水进行抽样监测,分析表明,其排放口镍超标14.8倍、铜超标60.3倍、锌超标4.93倍、氰化物超标0.18倍。
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花都区法院审理认定,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解析:一旦污染,得承担刑事责任
花都区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两高”司法解释正式公布并施行,打破了“环境犯罪门槛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的困局,将环境违法入罪门槛大大降低,从以往的“结果犯”转变为“行为犯”,这意味着只要犯罪嫌疑人对环境存在有破坏行为,行政处罚就可能转化为刑事处罚。简而言之,就是今后一旦涉及污染行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将承担刑事责任,这让环保执法工作有了“利器”。
严厉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使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让群众拍手叫好。不过,任何处罚处理的最终落脚点是杜绝和减少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处罚和处理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只是整治治理环境采取的必要手段。今后还必须在日常监管上关口前移,减少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才是环境执法追求的更高目标。为此,应加大《刑法》和“‘两高’解释”中有关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追究的宣传力度,力争让每一家企业、每一个污染者,甚至每一个公民,都了解环境犯罪定罪、追责的新规定,使环境守法成为常态和人们的行为准则,这样,“两高”司法解释才能真正成为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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