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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收取污水处理费符合规定

2014-11-19 10:05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新京报

近日有关清理水电价“附加费”的报道引发关注,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权拒绝缴纳。

  17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居民水费中,污水处理费不在目录清单中。

  北京市发改委回应,包括污水处理费在内的有关收费符合财政部的规定。

  供水企业代收“附加费”

  北京市民目前缴纳的“水费”有多少“附加费”?

  根据市发改委5月1日执行的最新阶梯水价方案,除了3个阶梯的自来水水费(分别为2.07元/立方米、4.07元/立方米、6.07元/立方米)外,居民还要交1.57元/立方米的水资源费和1.3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17日,北京市发改委回应,在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水利部门收费项目包括水资源费等,“城镇污水处理费”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费项目中,收费缴入地方国库。也就是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符合财政部的规定,由供水企业代收后上缴财政。

  电费“附加费”上缴财政

  记者了解到,在北京市每1度电收取的0.4883元电价中,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2元、水库移民扶持基金0.0083元,及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007元,共计0.0353元。

  北京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电价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决定,电力公司只是一个电费收取的执行单位。

  据了解,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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