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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多项执法权

2015-06-02 09:41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中国环境报

环境执法是基层环保部门的中心工作。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多项执法权,如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同时,对环保部门监管失职的情况也规定了处罚措施。但是,在实际中,一些基层环保部门依然存在执法动力不足的问题,对辖区内的企业现场检查偏少,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少。结合实际工作,笔者认为一些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动力不足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主观不愿执法。基层执法工作任务重,每天需要明察暗访,深入污染产生的源头,还要核查企业的排污数据,有少数干部认为执法是得罪人的事情,拉不下情面。

  二是能力制约执法。随着社会对环保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环保部门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但是,很多基层环保部门的人员编制仍是20世纪80年代的架构,能充实到一线的执法人员数量相当有限。而且,由于环境执法的特殊性,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但实际上,基层环保部门中相关专业出身的执法人员并不多,有些执法人员到了企业甚至不知道从哪查起,很难发现企业的违法事实。

  三是外部干扰执法。基层的社会关系网错综复杂,一些违法排污的企业业主往往会四处找关系说情,导致处罚难以执行。此外,一些非法排污大户往往是当地被扶持的高利税重点项目,在违法企业与环保部门之间,地方政府往往会充当“和事佬”。这些都影响了执法效果,打击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那么,如何增强基层环保部门的执法动力,激发开展环境执法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第一,加大环境执法稽查力度。要根据《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对依法履职、程序规范、表现突出的基层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由实施稽查的环保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履职不到位、违法乱纪的行为,采取内部处理和外部处理并行的方式。其中,内部处理措施主要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扣或收缴执法证件等。外部处理措施主要为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将环境执法纳入考核。当前,上级对基层环保部门的考核项目繁多,但是,一些考核方式不够切合基层实际。纸面上的考核多,耗费了基层环保部门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必须改进考核方式,把环境执法是否到位纳入考核范畴,将各地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数量及具体情况定期公开。

  第三,创新环境执法制度。实行环境执法日志制度,要求每一名执法人员对每日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进行记录,主管领导定期不定期检查执法日志。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制度,将环境执法任务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这样可有效解决目标不明、责任不清、任务不具体等问题。实行各科室配合环境执法制度,各科室与执法人员之间要相互配合,比如管理科要及时提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名单以及逾期未验收单位名单等资料,污防科负责提供危险废物管理、清洁生产审核、饮用水水源保护等信息,总量科负责提供减排项目情况等。

  第四,增强环境执法能力。改进常规培训方式,在培训中组织现场执法模拟训练,把现场执法过程中执法询问、现场监察、现场笔录、执法取证、现场法制教育等环节需要注意的问题,以现场模拟的形式展现在执法人员面前,加深学习人员的认知程度,全面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水平。针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分类制定现场执法模板,对工艺流程、产污环节、环境治理设施、环境执法要点等进行描述,并制定现场检查表。从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开始,如何开展执法检查,到哪个生产环节应检查哪些设备、询问哪些问题,这些内容模板都应涉及,做到有章可循。

  作者单位:江西省鹰潭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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