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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补偿办法试行 上游排水不能再“任性”

2015-07-03 09:25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北京水务青年

今后,治污不力的上游区县不能再“任性”向下游排水。北京市开始试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上游区县向下游区县排水时,需进行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如果水质不达标,将给下游区县政府治污补偿。记者近日了解到,一季度各区县共需缴纳补偿金3.3亿元。

根据北京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如果本区县发源的水流跨断面出境时水质不达标,或者上游来水经过本区县出境时水质每变差一个水质功能类别时,都要按照每断面每月30万元的标准补偿下游区县。而且同一个跨界断面如果有多个污染物同时超标,补偿金要累加计算;当污染物浓度劣于Ⅴ类时,也要追加补偿金。

除河流断面考核外,北京市水务部门还将对各区县每年的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等进行考核,东城、西城等未建设污水处理厂的中心城区须缴纳污水治理补偿金,污水处理率未达标的区县也要缴纳补偿金。

补偿金将严格专款专用,用于水源地保护、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相关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等水环境治理相关工作。其中,断面补偿金全部归下游区县使用;污水治理补偿金由市级统筹,主要用于中心城区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

目前,北京市水务部门、环保部门已在区县交界处河道设置83处水质监测断面,基本覆盖了全市主要河道的支、干流。委托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等第三方机构按时采集水样,按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个指标进行考核。

根据最新公布的水质监测结果,2015年一季度,各区县共需缴纳补偿金3.3亿元,其中上游区县补偿给下游区县1.9亿元,统筹安排1.4亿元。

相关部门表示,通过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落实了区县属地治污责任,有力调动了各区县治理水污染的积极性,取得了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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