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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短缺应对措施和优先顺序

2010-01-27 09:21 分类:国际资讯 来源:水信息网 

 

水短缺为各种水资源分配方式和管理提供了严格的测试机会,气候和水文的变化是自然现象,干旱季节的水流变化可能会很明显,并且在水源分配决策中也需要考虑,主要是为了确保水供应安全和保证有足够的水实现预期的水分配额度。在日本,一个新增加的用水户所能得到的水分配数量是基于在“标准的干旱部分”来进行的,这要求河流的来水去除其他用户用水总和,得到下游的需水。为了应对极端的干旱情况,尽管许可的水量清楚地表明某个水用户所应该拥有的水量,但这个数量在极端干旱的情况下还需要进一步得到确认。在极端干旱或者其他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许可的饮水量也是要受到限制的。

问题是如何确定缺水区水供应的优先顺序和风险分担机制,或者更确切的说是哪些用水需要受到限制,哪些用水需要照常供应?一个亚洲各国水需求的分析表明,在很多情况下,居民生活用水和市政用水具有较高的优先顺序。菲律宾在干旱时确保居民用水和市政用水的原则超过了平常的“先到先得”的原则,并且政府还成立了“水危机管理委员会”负责水资源分配的监督和实施。在泰国已经提议的水立法框架中,在干旱期供水的优先顺序方面有更多的措施,为城市和农村所提供的水供应,包括居民用水和城市工业用水,被赋以最高的优先顺序,重要性超过了“高价值”的农业用水和盐碱地控制用水。在农业用水中,优先用水顺序又被具体细化,重要程度不断上升的供水类型,例如,水生生物、鱼塘、蔬菜、果园等,田间作物、旱季水稻属于非常耗水的作物,除了需要考虑国内的因素外,还要考虑一些国际要求。

制定综合全面的与水权系统一致的抗旱策略,是一个重要的挑战,需水供水的优先顺序是以何种方式组织起来的,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英国曾被认为一个湿润的国家,在过去几年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干旱,尤其是在该国的东南部,当干旱发生时,首先被限制的用水是居民家中花园或草坪上的喷嘴,如果出现一个供水实体的供水总量不能满足社区的供水需求,则该供水实体可以向有关的环境部门申请抗旱指令,要求停止某些不重要的供水。在澳大利亚,城市正在采取级别不断增加的限水措施,用以应对不断持续的干旱,例如,布里斯班市自20074月以来,一直执行5级限水(当时最高的限水指令),昆士兰水委会组织了一个公众咨询会来讨论是否采取6级别的限水措施。

干旱期的水资源分配框架通常不考虑由于极端气候条件所造成的水损失,这部分的水损失往往要从一些政府项目中,例如农作物保险程序中得到补偿。

在水源紧张的情况下,水限制应该通知本人,以及如何进行限水的程序也要告知用水者在干旱缺水的时候,临时性升高某些用户的用水,势必会遭到另一些用水户的非议,还会遭受赔偿的问题,例如20世纪90年代发生于菲律宾Angnt水库流域对灌溉农民的限水,就导致了非议。

1.各国应对水短缺实例

日本抗干旱协会,流域利益相关者参与实例

日本的抗旱协会,是日本在干旱期间为用水户和利益相关之间进行协调和咨询的平台,他考虑和讨论各种干旱情况下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对于取水的限制,该协会通常由河流管理者、用水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管理部门组成,到1998年底,日本对环境内的86A类河流(跨越两个县郡以上的河流),建立了抗旱协会,根据日本法律“公正取舍”的精神,在干旱到来之前,各种用水户之间需要进行协商,河流管理部门有必要为各用水户提供各种有关河流的信息,如果协商失败,河流管理者还能进行干预,协商时要考虑河流的区域性特点,因为每条河都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和传统特点。

日本的东京都位于日本的Tone河流域,这里持续的干旱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损失,该河的抗旱协调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该河域的两个特别干旱的年份分别发生于1972年和1973年,20年以后,在1994年,日本又发生了大范围的罕见的干旱,影响了58A级河流和109个一般河域,这些河流的抗旱协调委员会就发挥了作用,对于东京都所在的Tone河域而言,当该河上游的水库不是正常的54%时,Tone河协委会就要讨论各种节水措施,包括限制引水等,用水户都互相合作,并且自愿执行协委会的决定。

加州的“水银行”措施

美国曾经为了缓解1987-1992的干旱而建立和实施了“水银行”措施,促使水资源以北方的农业转移到南边更有价值的城市、市政和其他农业用水,设置不同的水价来弥补水在转移过程中的损失,并且还收取购买者和出售者之间的差价,这个差价的获利可以用于环境保护和地下水交换,例如,一英亩的面积上平铺1英尺水的出售价为125美元,而相同水价的购买价为175美元,政府通过水银行机制挣取差价,用于用户环境保护和其他方面,1991年,有记录的水交换有300起,有10亿立方米的水被出售,而购买的水有4.8亿立方米。

很多新兴的经济也许不认同这种“水银行”方式的水交换,认为也没有必要对之进行管理和发展系统技术,他们认为需要一种交换性的补偿机制,这种机制是存在于所有的用水者之间的,需要一种机制对他们进行协调和对话。

 2.适应变化:水资源分配的灵活性

未来气候变化的不稳定性,要求水资源分配方式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未来气候的不确定程度将会影响取水许可的使用时效和重新注册时间,太短的取水许可会给许可持有者带来风险,并且也限制了为了获得更大产出的技术革新。

一些国际性的合约可能会给适应性管理带来限制,例如,接壤的两国对水资源分配的合约可能会规定上游取水的数目,但如果到了极端干旱的情况,满足了上游取水,下游就会受到损失,商业合同可能比正常的取水许可有更长的有效期,例如,水利发电允许的水许可或合同具有较长的适用期。

气候变化的非确定性导致了水文变化的非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也影响了水资源管理的适应性规划,这些变化要求水权许可系统要更加灵活,一个简单的方法就是缩短取水许可的有效期,经常进行重新审定和分配。另一种解决办法就是当流量小于某个数时,会触发一种引水量按某一比例的减少,同样,某些最能获利的用水可能由于取水期限水缩短而受到影响。

对水权交换者进行补偿,比将水资源白白浪费掉要高效,刺激各种节水机制比“谁先来,谁先得”的分配方式要科学,例如在日本和菲律宾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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