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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

2011-05-09 14:52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北京日报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支撑保障城乡发展的基础和命脉。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水务改革发展,确保首都水安全,事关首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稳定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水务的战略定位

  (一)本市水务面临的新形势。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人民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防洪、蓄水、供水、排水和水环境保护体系,促进了首都城乡的繁荣发展。本世纪的前十年,本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按照有效保护、全面节约、科学管理、高效利用水资源和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要求,开展了水务体制改革,实现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积极应对持续干旱挑战,不断完善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运行管理,以有限的水资源支撑了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水资源极端紧缺是本市的基本市情和水情,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人口刚性增长,人多水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水资源消耗量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缺水成为制约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瓶颈;海河流域持续干旱、上游来水骤减、水资源过度开发,造成地下水位急剧下降、河湖干涸、湿地萎缩、井泉枯竭,水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水务建设投入不足,城乡防洪、供排水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管理维护不到位,城市运行存在安全隐患;水务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管理水平和效率同首都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本市已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首都科学发展需要更可靠的水资源保障、更安全的水务基础设施、更高标准的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新形势下水务的地位和作用。水务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是首都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是城乡建设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把本市水务改革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推进水务实现跨越式发展,事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必然要求。

  二、水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发〔2011〕1号文件要求,坚持“向观念要水、向机制要水、向科技要水”,把水资源保障作为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要求,把防洪、供水、排水、农田水利等水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优先领域,把水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作为构建健康宜居城市的基础条件,把进一步理顺水务体制机制作为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努力建设“民生水务、科技水务、生态水务”,不断深化水务改革发展,推动北京向中国特色世界城市迈出坚实的步伐。

  (四)目标任务。通过“十二五”期间的努力,建成配置合理、利用高效的水资源保障体系,建设高标准的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成城乡一体、设施齐全的水务工程保障体系,城乡防洪和供排水设施安全达标;建成安全清洁、健康自然的水源保护及水环境保障体系,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水源保护区生态良好、水质优良;建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水务管理体系,水务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水务社会化服务格局基本形成,水务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基本建立,水务设施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健全;建成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区域水务合作体系,区域间水事合作与协调水平进一步提高。

  到2020年,水资源保障体系等“五大体系”更加完善,实现多水源互联互调,地下水下降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水资源战略储备进一步加强;全面建成高标准的节水型社会,水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和谐宜居的城乡水环境,为首都科学发展提供更加完善、更加安全可靠的水源保障、供水保障、水环境保障和防洪保障,实现水务建设与管理的跨越式发展。

  (五)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与安全、事关首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水务问题,推动民生水务新发展。二要坚持城乡统筹,按照“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的方针,改变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水务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低的局面,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三要坚持创新驱动,加大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的力度。加快水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攻坚,破解制约水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四要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水务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务发展的保障作用,完善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社会投资为补充的投入新机制,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的合力。五要坚持科学发展,顺应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水资源,增强水生态服务功能,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三、突出加强水源和供水保障等薄弱环节建设

  (六)加大水源保障工程建设,形成以本地水、外调水、再生水和应急备用水源等多水源互联互调的水源保障格局。全面建设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2014年前完成南干渠、大宁调蓄水库等主要配套工程建设。开展城市自备井改造,南水北调引江水到京后实施自备井水源置换。改造城市应急水源工程,提高应急供水保障能力。加快再生水厂和输配水管网工程建设。加大城乡雨洪利用工程建设,有效蓄滞利用雨洪。将引黄工程、海水淡化和岩溶水科学利用等作为增加水资源储备的战略举措,抓紧落实。推进南水北调市内调蓄工程建设,实施南水北调水向水库、地下水源地补水工程。

  (七)加快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建设,形成1个中心城供水网、10个新城供水单元和多个村镇集约化供水点的城乡供水格局。加大中心城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完成第十水厂、郭公庄水厂等新水厂及管网建设,完成第九水厂、田村山水厂等现有水厂及老旧管网改造。加快新城骨干水厂和管网建设,每个新城至少建成1座骨干水厂,主要管网互联互通。大力推进农村地区集约化供水工程建设,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偏远山区农民饮水保障问题。建立完善城乡供水水质监测体系,强化水质监测,确保居民饮水安全。到2015年,城镇自来水公共管网供给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供水安全系数达到1.25以上,平原区农村集约化供水率达到80%以上。

  (八)加强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形成生态良好、水质优良的水源保护格局。全面完成饮用水源地的划定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点面源污染。划定地下水功能区,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在山区,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全面推进和深化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保护生态环境,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沟域经济发展。在平原区,加大污染源治理力度,严禁污染水源的生产生活行为。

  四、全面加快城乡水务基础设施建设

  (九)加强城乡防洪排水能力建设,落实防洪安全责任。完成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五大水系干流堤防达标建设;完善永定河小清河和北运河清河口等蓄滞洪区的配套建设;加快病险水工建筑物加固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城乡排水河道、管网和泵站等设施建设,提高排涝标准。加快解决中心城骨干道路积水点和危旧房屋、低洼院落的防洪隐患。认真做好城市地下空间防洪保安工作。加强山洪灾害和泥石流易发区避险设施建设,完善预警预报系统。加强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健全统一指挥、军地联防、专群结合、多部门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配套完善的工程体系、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全民参与的社会体系,确保城乡防洪排水安全。

  (十)加快污水资源化及污泥处置工程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污水资源化及污泥处置格局。全面完成中心城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完成郑王坟等一批再生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加快新城和重点镇再生水厂建设,完善城镇排水系统。全面推进水源保护区治污工程建设,实现村村有污水处理设施。完成城区老旧排水管网改造,开展城市排水系统调蓄工程前期工作,尽早启动实施,实现排水系统联调。加快建设污泥处置工程,实现污泥“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到2015年,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再生水利用率达到75%,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十一)加快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城乡水环境品质。加紧制定并完善五大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加快永定河绿色生态发展带建设,促进西南部地区水岸经济发展。继续推进北运河流域水系综合治理,改善环境,服务顺义空港地区、通州国际新城等沿河重点发展新区。实施潮白河流域生态治理,保护和涵养水源,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加快中小河道综合治理和水网建设,修复湿地,绿化美化,营造“有水则清、无水则绿、和谐宜居”的城乡水环境,全面建设生态河道。

  (十二)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全力推进基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配套与改造,完善农田灌排系统,扩大再生水灌溉面积。加强旱地水源及田间灌溉设施配套,统筹配置水资源,实现“旱能浇、涝能排”,提高农业灌溉保障率。加大农业节水力度,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推进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发展雨养旱作农业。建立墒情、旱情监测网络,完善农业抗旱应急体系,提高农业抗旱水平。加大对山区发展的扶持力度,兴修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五、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根据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产业结构发展布局及合理需求,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确定各区域、各行业用水总量指标,并逐级分解,建立覆盖全市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生活用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年度用水指标以内,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当年水资源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严格推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区域发展规划、新城和重点发展区规划时,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严格取水许可管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取水许可,出具水资源论证报告。取用公共管网水或再生水的建设项目,供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供水。

  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调度预案。加强涵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文水资源监测网络建设,完善水务运行调度和监测评价体系。在供水紧急状态下,分区分类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十四)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全面推进高标准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努力培育节水的生产生活方式,把节约用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到25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1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

  建立水资源经济社会评价体系,进一步细化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和用水产品的定额指标,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产业用水效率准入制度,定期进行用水效率评估,制定限制发展的高耗水产业名录,对用水超定额的生产企业限期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行业标准的核减用水指标。制定并完善满足本市需求的节水标准体系,逐步提高节水标准,强化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监督工作,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加强用水计划管理,严格用水计量,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建设节水示范工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城市发展新区要率先建成科学用水、高效用水的示范区。创新节水管理思路和方式,完善节水责任体系,进一步拓展节水空间,提高节水管理水平。

  (十五)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各类水功能区水质达标。从严核定区域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排放指标和河道考核断面的控制指标。加强点面污染源治理,大力推广清洁生产。严格排水许可管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河湖排放未经处理或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建立排水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完善评价体系,制定监督考核制度。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加强水量水质监测,将水资源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区县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污水治理和出境断面水质等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六、建立水务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十七)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建设的投入,今后10年全社会水务资金投入年均比2010年高出1倍。发挥政府在水务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务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市、区县财政部门在加大资金政策统筹、优化支出结构的基础上,对水务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每年从市、区县两级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设立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用于水务工程基本建设。本市作为重点防洪地区和水资源极端紧缺的城市,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水利资金支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制定本市实施方案,拓宽资金渠道,增加提取比重,扩大基金规模。区县政府要相应建立水务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资金。继续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城乡水源保护和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务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八)保障水务设施运行维护经费投入。明确界定水务设施的性质,制定水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定额标准,加大公共财政和政府投资对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务工程设施的保障力度,合理核定供排水价格,促进供排水企业的运营与发展。

  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的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和农村合作组织建设农村水务的积极性。农民安全饮水工程等水务设施用电实行农用电价,多方位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

  (十九)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务事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开展水务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落实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务企业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务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务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务融资渠道。

  七、不断创新水务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完善水务管理体制。按照事权清晰、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行高效的要求,深化供排水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区县两级水务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建立高层次水资源协调工作机制,积极争取成立首都水资源协调机构,研究、决策涉水重大事项,协调跨流域调水和周边地区水资源保护等工作。

  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流域机构职能,强化对流域水事活动的统一协调,加强流域管理机构在流域规划编制和实施、防洪调度、水资源配置、节约用水、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职能。

  整合水务管理资源,按照业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水务管理服务机构。强化对行业的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深化市属水务工程管理单位改革,完善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机构体系建设,推进区县水务工程管理单位改革。进一步推行管养分离,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等多种水务工程管理模式。

  深化小型水务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十一)健全农村水务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流域和乡镇水务服务机构建设,落实防汛抗旱、供水、排水、节水、水文、水保等公益性职能,核定人员编制和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十二)强化水务社会化管理。建立水务社会化分工管理的责任制度,发挥企业、社区组织、农民用水协会和城乡居民自主管理的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水务社会化管理。加大政府购买水务公共服务的力度,健全基层管水员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和志愿者的作用,实现专业化与社会化管理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推进水务政务公开和水行业的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三)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公平和效率,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加大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力度,继续对高耗水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差别水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和用水结构调整。合理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逐步推行居民阶梯水价。逐步建立农村生活用水收费制度,严格取缔包费制。积极推进农业灌溉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农村水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农村水务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十四)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水域和水源等补偿制度。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补偿制度和水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水源地扶持政策,合理分配使用水资源费。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好水库移民扶持工作。

  (二十五)加强区域协调合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和指导,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水资源战略协调,开展与海河流域、南水北调沿线有关省市的合作,完善在水源保障、水资源保护与配置、防洪调度、水土保持、水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协调机制,提升区域水事协调合作水平。落实相关经费,继续做好境外调水和上游水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二十六)加强水务科技工作,强化支撑保障能力。加大水务科技投入,完善科技创新和协作机制,统筹社会科技资源。加强水务重大科技项目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展水务基本建设项目中的技术研发,推进科学技术应用。加快水务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落地。健全水务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体系。推进水务信息化建设,完善水务政务及业务信息化系统,整合、共享基础信息资源,提高水务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八、切实加强对水务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认真落实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供排水安全保障、节约用水、防汛抗旱等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水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务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水务改革发展的各项措施,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务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形成推动水务改革发展的合力。

  (二十八)推进依法治水。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加强水务普法工作。强化水务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全面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排水许可、节约用水管理、水务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务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等制度。加强水务执法队伍建设,理顺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水事安全。

  (二十九)加强水务队伍能力建设。适应水务改革发展需要,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青年人才培养和基层水务职工的教育培训,完善队伍结构,提高业务素质,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完善人才流动和激励机制,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职责明确、管理高效、结构合理、作风过硬的水务管理服务队伍。

  (三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务改革发展。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市情水情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形成爱水、节水、护水的社会风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将水情教育纳入公益性宣传及国民素质教育范围,并作为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和各级领导干部及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在加强水务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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