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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合肥农村安全用水将有法规保障

2011-07-20 08:58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合肥晚报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饮用水管理,昨天省法制办对外公布了《安徽省农村安全水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广大市民对草案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8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到省政府法制办。

一直以来,包括合肥三县在内的全省范围内的农民,在饮水上主要是通过自家打井取水。这样的取水方式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随着乡村开发进程的加快,农村水资源受到污染的威胁加大,必须要采取新的措施,保证村民饮水安全。

办水厂准入条件严格

尽管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参与供水工程,但相应的条件要求却是非常严格的,并不是所有的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无条件进入。草案指出,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建立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等。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定价应保本微利

在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广大村民最关心的问题是,水价会不会太高?如果价格高了,村民们是不乐意接受的。对此,草案指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分类定价和计量收费制度。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从目前来看,有偿使用是必然的趋势,这对于水源的节约保护也有很大作用,规定微利的原则,可以保证农村供水的持续性。

草案同时又充分照顾到了部分居民的实际生活条件,进一步采取分类定价的制度;而且政府可以选择为其提供一定的补助,或对于部分困难家庭采取免费政策。保证村民们花最少的钱,实现安全用水。

水源区设明显标志

安全用水的根本在于水质保护。为此草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草案同时规定,禁止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如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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