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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城市如何不再“逢雨必涝”

2011-07-25 09:03 分类:行业标准 来源:科技日报

           7月18日,暴雨袭来,南京主城多处道路积水严重。入夏以来,北京、武汉、长沙等多个城市都因暴雨发生严重内涝。城市建设投资巨大,为何还会“逢雨必涝”,该怎么缓解?记者采访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有关负责人。

“近年来城市内涝呈现出发生范围广、积水深度大、滞水时间长的特点。”该负责人说,这直接反映出目前城市排水管网覆盖率、设施排涝能力偏低,已不符合城市快速发展和老百姓的要求。

主要用“雨污合流”排水体系,70%以上城市排水系统最多只能抵御1年一遇暴雨

“逢雨必涝”,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我国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标准进行了调查。按照我国现行城镇排水设施建设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城市一般地区排水设施的设计暴雨重现期为0.5—3年(即抵御0.5—3年一遇的暴雨),重要地区也只有3—5年,而在实施过程中,大部分城市普遍采取标准规范的下限。调查显示我国70%以上的城市排水系统建设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小于1年,90%老城区的重点区域甚至比规范规定的下限还要低。

城市基础设施长期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是导致内涝频现的重要原因。以上海为例,有调查显示,2008年城市排水管网覆盖率约为60%,其中内环以内98%,内外环间61%,外环以外仅有36%。其他城市则更不容乐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直在推行排水系统的雨污分流,即雨水和污水分别使用两套排水管道排放,而当前大多数城市主要仍采用“雨污合流”的排水体系,由于合流制管网的设计过多考虑雨水的排泄,水力坡度取值一般较小,导致旱季污水中的沉积物、垃圾、建筑施工的泥浆大量淤塞管道,影响内涝排除,加上财政能力有限、维护资金紧张,难以及时清理维护,造成雨季排水能力就更差。

在全球气候变化、降雨规律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反映城市尺度范围降雨特征、用于计算雨量和设计排水管道的“暴雨公式”没有及时修订更新。同时,在设计方法上,我国大部分城市仍沿用上世纪50年代前苏联的设计理论,在模拟仿真技术。 
           目前,我国城市仍单纯依靠排水系统排涝,缺乏整体考虑,没有形成源头控制、强化下渗、蓄滞结合的综合内涝防治体系。欧美一些发达国家,针对雨洪控制提出了“LID”(LowImpactDevelopment,低影响开发)理念,将径流系数作为城市规划的控制性指标,达到城市雨洪防治、雨水初期污染控制和水环境生态保护等多重目标。

内涝防治不能仅靠排水系统,应建立新的内涝防治标准,形成蓄排结合的防治体系

该负责人表示,要缓解城市内涝的问题,重点应当从落实责任、规划建设、完善预案等几个方面入手。

“城市化率超过40%以后,我国的城市发展已从初期发展阶段逐渐走向成熟,城市管理应该更加精细化。”该负责人说,内涝防治不能仅仅依靠排水系统,应尽快建立新形势下的内涝防治标准,形成蓄排结合的内涝防治综合体系,并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目前,正在修订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标准中进一步强化了内涝防治、排水系统排涝能力校核、雨水调蓄等方面的要求。新修订的标准颁布实施后,各城市应按新标准,评估城市排涝能力,根据评估结果加快进行规划和改造城市排水和内涝防治设施。

建管并重,多管齐下。在具体建设过程中,该负责人建议,应该参考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强化雨水源头控制,推广“LID”的绿色发展理念。从住宅、公共建筑的雨水收集利用着手,削减雨水冲击负荷,将推广绿色建筑落实到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多建下凹式绿地和公共空间、透水路面等,增加雨水的蓄滞和渗透能力,减少地面径流。

大力推进雨污分流,新建地区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老旧城区应结合旧城改造,因地制宜,逐步推进雨污分流的改造。在维护管理过程中,该负责人建议,在加快设施建设、偿还历史欠账的同时,不能忽视现有排水系统的养护维修,要加大财政投入,研究制定养护定额和合理的养护频次,确保正常养护所需的必要资金;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城市建设、气象、交通、城管、水务、水利等多部门的协调,统一指挥调度。完善预警应急机制、健全应急预案措施,加快建立起预警与物防、技防、人防相结合的应急处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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