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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征求修改意见

2011-07-28 09:12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中国固废网

             为了对加强供水用水的管理,规范供水用水的行为,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的正常秩序,市政府有关部门代市政府对1995年施行的《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起草了《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于1995年公布施行,距今已近16年,在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次修订主要内容有:一是公共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未依法登记和取得经营特许并未取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供水;二是供水用水设施的维修责任问题,明确规定了供水企业和用户的维修责任,对现实中争议比较大的使用公共供水无地下水表的居民用户,水表及表后公共设施由谁维修的问题,这次条例规定由供水企业维修,维修费用由供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人民政府,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年度划拨给供水企业;三是关于法律责任,分别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供水企业、用户及相关部门等主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在中国大连网(www.dl.gov.cn)和大连法制网(www.fzb.dl.gov.cn)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对此感兴趣的市民可以登录中国大连网和大连法制网发表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15日。

  焦点解读

  [1] 工程停水须提前24小时通知

  草案中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但是紧急抢修的情形除外。

  供水设施发生临时故障造成停水的,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尽快恢复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2] 逾期未缴水费日加收3‰违约金

  草案中规定,逾期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费用户发出催交费通知书;欠费用户在催交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或者其委托机构可按日加收应交水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最高以欠费额的两倍为限),供水企业可以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采取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十日通知用户。 

           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纳了欠缴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企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恢复供水。供水企业未在规定时间恢复供水的,按日向用户支付应交水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 供水设施毁坏由谁维修

  供水设施毁坏后,由谁维修一直是舆论焦点,此次,草案中明确,供水用水设施的维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和有地下水表的居民用户,水表、表井及表后设施(指水流方向),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表前设施由用户负责维修。

  2.使用公共供水无地下水表的居民用户,水表及表后的公共设施(指水流方向)由供水企业维修;其余设施由用户负责维修。

  3.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修。

  4.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修。

  [4] 每半年要对蓄水池消毒并公示

  草案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箱)等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委托有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监测水质,并将监测结果向用户公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专业队伍承担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费。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通水并具备移交条件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

  供水企业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供水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5] 逐步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草案中透露,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特殊行业实行特殊供水价格的原则制定。将逐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当供水价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业规定的净资产利润率水平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城市用水价格的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6] 交纳水费有异议该怎么办?

  用水不能正常计量的,用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纳水费:

  1.水表自然损坏,按照用户前六个月同期的平均用水量交费。

  2.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后接管(按水流方向)、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推定追收水费。技术推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每日盗水时间×盗水天数×水价。在对盗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一百八十日不多于三百六十日计算;餐饮、洗浴场所每日按十小时计算;生产经营的按六小时计算;居民生活用水按二小时计算。

  3.用户人为损坏水表的,除按照上款交纳水费外,还应当交纳水表更新和安装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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