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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

2010-08-19 10:40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大江网-江西日报 

   日前,我省下发通知,要求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特许经营协议,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权,取消运营资格;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规定作出处罚。

   据了解,为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全过程的监管,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将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经营成本进行监审,并公布成本信息。对违法排污企业,有关部门依法或根据协议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运营者要将水量、水质检测结果、材料消耗、年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达标等情况,按报告制度要求,按时提供日报、月报、年报等。

   此外,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检等形式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运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考核、评估,并以此作为考核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情况的依据。而对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不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擅自停止运营和排放不达标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谎报运行数据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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