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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排废水 老板蹲牢房

2015-01-26 10:47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东江时报

广东省惠州市环保局对该五金厂排出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并经省环境保护厅认可,监测结果结论为:按国家《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该厂车间外排口废水PH值偏酸超过6个单位,铜、铅分别超标3.46倍、4.6倍,有毒物质重金属铬超标22.6倍。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五金厂偷排废水被查处,老板罚钱蹲牢房。日前,惠城区小金口一五金厂因未经处理排放铬超标22.6倍的废水被查处,该厂老板也因犯污染环境罪,二审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获刑1年2个月,处罚金5000元。

排放废水铬超标22.6倍

据通报,该五金厂老板李某现年50岁,高中文化,重庆人。去年2月,李某在惠城区小金口经营一家五金厂,从事五金制品加工。

据二审判决书,去年6月初,李某的五金厂增设处理车间,对五金件进行清洗、除油。该厂未报批环评,须配套环保设施也未建成,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外环境。不到1个月时间,市环保局惠城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了该五金厂,并将李某抓获。

市环保局对该厂排出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并经省环境保护厅认可,监测结果结论为:按国家《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该厂车间外排口废水PH值偏酸超过6个单位,铜、铅分别超标3.46倍、4.6倍,有毒物质重金属铬超标22.6倍。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污染环境罪,此案由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去年10月,惠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李某认为量刑过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请求轻判。李某称,他主观没有污染环境的动机,排放废水时间短,数量少,污染后果不严重。二审期间,李某以及检察机关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惠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李某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故对李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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