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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草案)公布

2010-02-08 10:54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大河报

    由于得不到及时清洗,郑州市许多高层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存在卫生隐患,2月2日新《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专家讨论,条例中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半年清洗、消毒一次,以确保市民的饮水安全。

    二次供水设施定期清洗

    近几年来随着建筑用地的日益减少,郑州市高层建筑逐渐增多,高层建筑供水只能依靠二次加压。然而郑州市自来水公司发布数据表明,在该公司前期对郑州市区的二次供水水质抽查中,从16处高层物业提取水样,竟有8处水质超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合格率仅为5成。

    对此老条例规定,自来水用户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新条例规定要细很多,新条例规定:二次供水水池(箱)内的贮水,二十四小时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应当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庭院管网产权归业主

    老条例规定,新建城市供水管道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上部分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产权及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城市供水单位。然而,根据《物权法》的精神,小区内公共供水设施产权应为业主所有。

    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注册水表以上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设施及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注册水表表井归业主共有,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所需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判定盗水更详细

    新条例明确了7种盗水行为和盗水时间、流量判定方法。新条例规定,盗水量按照单位流量乘以盗水时间确定。盗水时间无法准确认定时,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计算。基建用水按照每日12小时计算;特种行业用水按照每日8小时计算;工业、经营用水按照每日6小时计算;行政用水按照每日4小时计算;生活用水按照每日3小时计算。

    新条例中增加了许多人性化的条文,例如,新条例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计划性施工、维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提前十二小时在停水或降压区域公告。停水超过四十八小时,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部分内容受到专家质疑

    在2月2日召开的新《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草案)专家讨论会上,新条例的部分内容也受到了部分专家的质疑:新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价格调整应举行听证会,但专家质疑该条文应当细化,例如听证后,应按照听证会举证内容公平决策,而不应该像现在的听证会或在举证材料外得出结果。

    针对偷盗水条文,专家质疑,盗水量与认定是否犯罪有直接关系,如果供水企业不能判定盗水时间,凭什么推定“不少于180日”?这种推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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