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资讯 > 政策法规 > 遇水污染未及时处置 责任人或追刑责

遇水污染未及时处置 责任人或追刑责

2011-08-08 10:35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四川新闻网

                涪江锰污染使饮用水水源安全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热点。昨日,四川省环保厅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明确了饮用水源遭遇污染的应急处置条款,并提出了生态补偿等措施。

省环保厅表示,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此次公布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11年8月5日至2011年9月5日,有关意见来信请寄至成都市西御街31号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610015),电子邮件zjh_298@yahoo.cn,传真028-86112160。

据悉,修订准备工作早在2006年就已启动,2008年向省政府提出立法建议。这也是该条例在1995年出台、1997年微调后,14年来的首次修订。今年1月,条例征求意见稿曾上网征求过意见,此番是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7月底该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表示,第一次审议期间,收集的修改意见并不多,还没有特别重大的不同意见,但条例事关公众饮水安全,同时按照立法程序,条例可能进一步研究修改。如进展顺利,可能在二审或三审中通过,有望在年内修订成功。

草案内容

河流入境水质达标出境超标

四川拟建“生态补偿机制”扣缴市(州)资金

成都商报记者发现,与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相比,此次的《修订草案》在章节条款上略有删减,但与现行条例相比,增加了有关饮用水水源应急处置的条款。

迟报谎报污染事故个人最高可罚五千元

《修订草案》明确: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污染,并向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启动供水保障预案。有关单位或个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遇水污染未及时处置责任人或被追究刑责

对地方政府在保护饮用水水源中的责任,《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现以下5种情况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5种情况分别是:1、未依法划定或未经批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2、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3、对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供水安全的;4、对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未及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在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洗汽车最高可罚两万元

《修订草案》提出,饮用水源一级或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大规模采石(砂)、取土等活动;禁止围水造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禁止从事游泳、垂钓活动。对于在一级或二级保护区大规模采石(砂)、取土等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清洗机动车辆的,可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环保厅法规处负责人介绍,该《修订草案》一审期间,有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罚款过低。该负责人表示,罚款额的问题,主要是尽量保持与《水污染防治法》相衔接。

出境断面水质污染超标扣缴市(州)资金

《修订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成都商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四川正在探索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政策,即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时,所考核市(州)出境断面的水质污染程度,按规定的标准如出现超标,则对该市(州)进行资金扣缴。如该条款被最终采纳,将是“生态补偿机制”首次进入四川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地方法规。

上一篇:“新疆洪水调蓄与地下水储备战略”咨询项目启动

下一篇:黄骅市区大面积停水 纯净水销售商竟私抬水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