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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费用计入房价

2013-07-04 10:43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中国水工业网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共同制定的《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今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水价按照使用性质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定价。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

三种水价比例1:1.5:5

据介绍,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水量基数原则上按3人为一户确定户均用水量,居住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按户均用水量计算水量基数;居住人口在4人及以上的,按人均用水量计算水量基数。居住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用户(包括集体宿舍、出租房屋的用户)需到供水企业办理实际居住人口数申报手续,具体申报办法由当地自行确定。对居住人口超过3人但未申报的用户,自动视为居住人口在3人及以下。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水费按下列公式计算:计量水费=第一级水量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水量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水量水价×第三级用水量。各级水量水价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第一级水量水价按核定的基本水价确定;第二级水量水价按第一级水量水价的1.5倍确定;第三级水量水价按第一级水量水价的2倍确定。

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价格,原则上按照1:1.5:5的比价核定。

新建住宅“一户一表”安装费用计入房价

根据该办法,城镇中有多个水厂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水厂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城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终端销售价格。城镇供水应当实行装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推行“一户一表”改造而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通过用户出资、供水企业自筹等方式筹措。新建住宅“一户一表”的建设安装费用应当计入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价外以任何方式另行收取。

此外,办法还规定,因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协和司法部门投诉,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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