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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水污染防治条例征集意见 恶意排污或重罚

2011-09-27 10:13 分类:行业标准 来源:新华社—现代快报

             摘要:针对排污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南京拟采用“罚款按日累加”的做法,加大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草案明确,排污单位设置的排污口不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排污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南京拟采用“罚款按日累加”的做法,加大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即日起,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

  恶意违法排污建议“按日累罚”

  《条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研究借鉴外地“罚款按日累加”的做法,对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按日累加处罚,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2007年重庆市率先以地方法规形式率先确立了“按日计罚”制度,2010年,北京也实行按日计罚。

  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最高罚20万

  南京前年底开始实施的雨污分流工程也被写进了《条例(草案)》。其中提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禁止利用雨水管排放污水。

  草案明确,排污单位设置的排污口不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工业企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通过市政雨水排放口排放生活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污染严重企业要公布污染排放情况

  前段时间,南京公布了173家“三高两低”企业名单。此次草案提出,今后污染严重企业要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污染严重企业,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公布。

  重要水体不得新建扩建排污口

  《条例(草案)》也为中山陵、玄武湖等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和秦淮河、金川河等城市内河撑起了“保护伞”,规定不得新建、扩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当关闭、拆除。已建成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后排入污水管网。石臼湖、固城湖等重要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排污口。

  同时,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秦淮河、金川河、玄武湖、石臼湖、固城湖等重要水体综合整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鹿伟 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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