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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饮水保护区内使用有毒物质可罚百万元

2013-06-03 10:28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和讯网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洗涤、垂钓等行为。

《条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地方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

据了解,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水源选址是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前提和基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水量、水质、风险防范的标准和规范,组织水务、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确定饮用水水源。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江河流域上下游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协议,并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强化保护水源保护区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环境资源工委提出,应当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和手段,禁止船舶污染水体、采砂等行为,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畜禽养殖,并加强对地下水水源的保护。

对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行为,《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质的,对个人最高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的,最高将处于30万罚款;建造坟墓的,最高处以每个墓穴1万元罚款;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情节严重的,最高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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