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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查封污染企业”不可盲目乐观

2014-01-03 09:01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晏扬

《河南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从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4年起,发现企业乱排污,环保部门可直接查封其设施、场所,扣押有关工具、物品。河南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李国敏认为:“对污染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查封,这个规定国家还没有,是河南省的一个创新。”(详见今日《河南商报》A06版)
虽然被赋予直接查封污染企业的权力,但环保部门敢用这个权力吗?能公平公正地使用这个权力吗?会不会遭到另一种更大权力的干扰和阻挠?答案恐怕不容乐观。实际上,目前环境执法面临的困境,执法权力不够只是次要问题,主要问题则在于,环保部门拥有的执法权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掣肘,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甚至唯地方主政者的意志行事。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地方主政者有意“保护”某些污染企业,作为下属的环保部门怎么敢、怎么能直接查封之?
我并非否定河南省的这一创新,相反,我认为“环保部门直接查封污染企业”应予推广,应被写进《环境保护法》。但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环保部门直接查封污染企业”知易行难,目前会面临重重阻力,不可盲目乐观。唯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革干部考核方式,淡化GDP政绩,坚决摒弃“黑色GDP”、“有毒GDP”,环保部门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污染企业才会失去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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