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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透明与立法共筑饮用水安全屏障

2014-04-09 10:02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新浪新闻

从兰州市建设局获悉,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连日以来,由省住建厅牵头,兰州市市建设局配合,对我市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和兰州新区的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进行了为期3天的督查(详见4月8日《兰州日报》六版《省住建厅牵头督查我市饮用水水质》)。

饮水安全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必须慎重对待。针对不同原因而引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将水质督查工作做在前面正是居安思危、重在预防的积极表现。公众需要饮水安全,更需要对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的尊重。而且,积极主动并及时准确地公布数据,既可以让公众看到有关部门提高饮用水安全的决心和诚心,又可以通过数据比较看到有关部门的努力。

水质信息的透明是降低甚至消除公众疑虑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在公众对水质的质疑中,有些是因为不了解情况而造成的误解和多虑。水质检测是专业性问题,但标准必须科学、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毕竟我们可以拒绝问题酸奶、果冻,可以抵制红心鸭蛋、问题胶囊,但却不能不喝水。

除了信息公开,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最基本举措就是立法,应尽快制定《饮用水安全法》,构建一个有效的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才有望从根本解决问题。我国现行关于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分散,法律层级不一,重叠与缺失共存,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满足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于1994年的《城市供水条例》,是城市供水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但许多内容已不适应新的饮用水安全形势,使得供水行业管理权限分散,难以实现行业的体系化管理,形成了供水安全的管理隐患。同时,饮用水安全管理法律内容缺失问题较严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饮用水安全监管主体和客体的权责在法律层面不明确;水源保护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济补偿的法律条文;供水体制改革缺乏法律规范;缺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法规、规章;缺少城市供水应急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工作机制。

保障饮用水安全,需要全方位的管理框架做支撑。首先要建立以责任制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权威高效、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的饮用水安全监督体制。其次,要建立以饮用水全过程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一项长期而必须的工作扎实落实到每个环节。其次,要坚持以预防为主,把“居安思危”实施到具体管理制度中来。遵循饮用水安全监管规律,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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